11月4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意见》的通知,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的《意见》,共有十项内容,对广受关注的征收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参照执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屋价值
参照国有土地房屋
《意见》明确,征地中实施的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内容之一,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补偿主体为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业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面积等,以征地预公告发布时房屋所有权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为依据。对征地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相关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认定。
对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和已另行安排宅基地建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均不予补偿安置;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按其评估价格乘以剩余年限率计算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价值,参照国有土地房屋,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其中土地补偿区分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两种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明确两种
补偿安置方式
征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补偿安置方式。
对农村村民住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为鼓励引导货币补偿,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增加15%的货币补偿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结清原房屋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对非住宅房屋,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证载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大于部分不予评估补偿,在征地土地补偿费中计算补偿。对依法出让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可选取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评估补偿。
实行住房
最低补偿标准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仅有征地范围内一处住房,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低于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拟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应先将其住房情况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
确定其他
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
征地房屋补偿,除房屋价值补偿,还包括:
(一)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的,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二)征地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的,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奖励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约搬迁交房的,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奖励。
《意见》还明确了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固定设施移装费和奖励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