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要涨!最高收费标准上浮36.8%
2020-07-17 11:42:00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张瑜 徐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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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业费收费标准将迎14年来首次上调!7月16日,南京市发改委公布《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所谓“前期物业费”是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前执行的物业收费标准。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新的收费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1.7元,高层住宅为每平方米每月0.9元-2.6元,原先最高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的每平方米每月1.9元,此次上涨了36.8%。

你觉得物业收费标准应该怎么调,有什么建议?一起来提吧。

为何调价

14年间人力成本大幅提升

与两份征求意见稿一同发布的,还有一份修订、调整情况说明。

据悉,南京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分别制定于2005年、2006年。实施十余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物业服务领域的内部要素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修订、调整南京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说明提到,南京目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实施十余年间,南京最低工资标准由2006年的750元/月提高至2019年的2020元/月,增幅169.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均同步提高。根据成本调查结果,南京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中七成以上是人力成本。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在人力成本大幅提升的背景下,需要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标准。

怎么调价

简化收费管理模式

根据《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和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的内容包括: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定价范围、明确非普通住宅认定范围、简化收费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等。

简化收费管理模式上拟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由原来的核准改为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简化程序,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同时,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小区装修垃圾清运费、单间独用车库汽车停放费、外来人员收费、门禁卡和车辆出入卡收费等方面存在较多纠纷和争议,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由五级三类调整为五级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拟修订、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为了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将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由原先的五级三类调整为五级,明确了各服务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调整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每一级服务内容都包含基础服务、客户服务、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绿化养护管理七大类。随着服务等级逐级升高,服务内容也更精细化和高要求。比如,在绿化养护管理上,第一等级要求草坪修剪每年不少于1次;第五等级则要求草坪修剪每年不少于5次;在环境卫生管理上,第一等级要求每日1次清运垃圾,第五等级除了要求每日1次清运垃圾,还要求每日收集2次生活垃圾,每日清洗垃圾箱(桶)、果皮箱。

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一年可能多交840元

查阅公开资料,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06年11月开始执行的《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将全市范围内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及日常保养五大类,每项再分5级或者3级。收费标准为:多层中最低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最高收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25元;高层中最低收费为每平方米每月0.7元,最高收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9元。

此次修订和调整将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由原先的五级三类调整为五级。本次调整后,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一级)-1.7元(五级),高层住宅为每平方米每月0.9元(一级)-2.6元(五级),最高标准涨幅为36.8%。与此同时,如果物业企业提供额外的优质服务,还可在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上浮20%的话,也就意味着收费最高理论上可提高到每平方米每月3.12元。

以一套高层100平方米的房子物业费来说,如果按照原来每平方米每月1.9元的标准,一年物业费是2280元,而如果上调到每平方米每月2.6元的话,一年物业费就是3120元,比调价前要多交840元。

适用范围

新建住宅将执行新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调整后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的收费标准实施后,新建普通住宅在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执行新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新的收费标准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标签:物业费;上涨
责编:颜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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