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南京市税务局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规定,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