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7年,张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订立《离婚协议书》。因两个孩子年幼,为尽量降低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位于某小区共有的房产赠予两个孩子共同所有。2019年,张某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任意撤销权之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的房产赠予。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张某申请撤销赠予,早已过一年撤销期间,并且在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赠予条款并非单独的赠予合同,而是与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问题等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带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感情因素,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随意撤销。因此,不能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房产赠予条款直接比照赠予合同处理。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要求撤销赠予的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时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予孩子的做法比较常见,是双方考虑到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而做出的选择。本案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判决不予支持,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也是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