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某小区业主,2020年5月将房屋出租给陈某。陈某在装修过程中拆除了部分承重墙,造成邻居张某房屋结构变形。对此,张某多次向王某及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恢复承重墙,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出租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出租人并不是侵权人,本案应当由侵权人即承租人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出租人为产权人,明知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不制止对承租人的侵权行为,属于默认,因而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系侵权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房屋所有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承租人以作为的方式共同侵害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出租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法使用承租的房屋,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在陈某拆除承重墙时,出租人应及时制止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因为王某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故其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出租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陈某拆除承重墙时,张某已经告知王某,希望王某及时予以制止,但王某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三,出租人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由于承重墙被拆除,导致相邻业主的财产损失,同时拆除部分承重墙体,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上述危害结果以为房屋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所确认。相邻业主的权益受损与承重墙被拆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出租人的不作为与承租人的作为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