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邬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约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房屋网签备案至邬某名下。后邬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上述房屋转让给李某,约定邬某义务:保证出售房屋所涉与开发商的买卖议定书合法真实,并符合房地产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邬某保证收到全部购房款的同时与开发商撤销合同、解除网签备案。李某义务:按约支付购房款;在邬某撤销与开发商所订购房合同同时或次日,无需邬某通知必须及时自行与开发商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向邬某支付了购房款,邬某也已按约撤销与开发商的合同、解除网签备案。开发商向李某开具了购房款的增值税发票。因李某未能及时与开发商办理案涉房屋的网签备案,致使房屋因被法院查封而无法过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邬某的《房屋转让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评析】
本案中对邬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性质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邬某负有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的义务,现因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债权债务转让法律关系,邬某已按约履行了其义务,未能过户系李某自身原因造成,故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既非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非典型的债权债务转让法律关系,但合同性质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看,签订转让合同时,李某明知房屋交付和过户的义务应由开发商履行;从转让合同的内容看,邬某的义务是解除与开发商的合同、撤销网签备案,李某的义务是自行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进行网签备案;从转让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开发商向李某开具了购房款的增值税发票,故邬某收取的款项可以认定为李某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款;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看,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产权情况也是明知的,故应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邬某已履行合同义务,现因李某自身原因导致未能过户,在此情况下若认定转让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予以解除,对邬某而言有失公允,李某也有违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