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王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某处学区房出售给徐某,并同意在交房前将落户于该房屋内全部户籍关系迁出,同时规定了违约金。后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也将房屋过户至徐某名下,并向其交付了房屋。此时,王某及其女儿的户口均已迁出,但房屋内的王某妹妹因离异无房产落户,以诸多理由推迟办理迁出手续,直至次年8月才将户口从原房屋迁出。
徐某认为王某交房时未迁出房屋内全部户口,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房屋总价款为基准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原告徐某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迁户口违约金33万余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房屋总价款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从交房日开始计算,支付至起诉之日,共计218天)。
被告王某辩称,案涉房屋已经过户并交付原告,被告妹妹的户籍问题没有实际影响原告使用房屋,不影响其户籍迁入,不构成根本违约,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对被告明显不公。
法院认为,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交房前将房屋内落户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但该房屋内所有户籍直至次年8月才全部迁出,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逾期迁出户口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户籍逾期迁出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被告已按约履行了房屋交付及协助产权转移登记等主要义务,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
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法院酌定违约金4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