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房子到底该归谁?原告过户请求获法院支持
2022-03-11 11:01:00  来源:扬州网  作者:通讯员 扬开法 记者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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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经开区法院判决一起“一房二卖”合同纠纷案,责令后买且已过户者即卖房人的儿子将房屋按程序过户登记至先前的购房人名下。该案中,市民周先生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过程中“栽了跟头”。付清购房款后,卖房人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甚至以200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自己儿子,其子又给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虽然居住多年但一直拿不到房子的不动产权证,周先生遂起诉卖房人等,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交完房款未立即过户

期限已过岂料卖家反悔

2011年,经人介绍,周先生选中了市区一套售价27万的拆迁安置房。房子面积、位置适中,且价格不高,周先生和卖房人韩先生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双方约定首付13.5万元,剩余的13.5万元等房子产权证发放了再结清。

周先生信守承诺,在2017年上半年,全部付清了买房款。韩先生也出具了凭证,表明已收到全部房款。此后,周先生和妻子紧锣密鼓地为新房装修,并且顺利入住。事情办妥后,周先生寻思着对方已经拿到房屋不动产权证,可以配合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了。

可事与愿违,韩先生竟然拒绝协助周先生办理过户手续。韩先生解释说,“当初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这套房子是家里人的共同财产,他们现在不同意卖了。”在韩先生看来,这套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不算数,现在家里人反对,他不能擅自做主进行过户。

购房款全部结清,一家人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在此生活了四年多,现在卖房人突然反悔说房子不卖了,周先生难以接受。

突然冒出“新房主”

原购房人维权对簿公堂

“辛辛苦苦购买一套房,就差最后一步却始终没法过户。”周先生和妻子对房屋的归属情况进行了咨询。

他们带着购房合同等前往有关部门进行查询,结果证实,其中确实存在问题。经查,2016年10月,韩先生将这套房产办理到自己名下。2018年8月,韩先生又将这套房产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的儿子小韩。2019年2月,小韩对房产进行了进一步处置,他用这套房产在某机构办理了抵押贷款。

已买下并居住四年多的房子怎么冒出了“新房主”?一连串的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对方背地里竟然转移了房产,打了周先生全家一个措手不及。明明已经缴清全部房款,并且实际居住多年,然而卖房人不但不配合办证,反而将房产拿去抵押,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身权益。周先生夫妇他们向经开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一房二卖”开庭

原告过户请求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两原告占有至今,原告提供了水、电费缴费记录,提供了被告韩先生签字收到27万元的“房款付款凭证”。结合两原告占用房屋多年,在被告多年未提出异议和主张的事实情况下,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被告韩先生和小韩系父子关系,二人在明知案涉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两名原告,仍在相关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给小韩。二人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使用房屋,对房屋已经享有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被告韩先生虽然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其子名下,但其子只是形式上的产权人。案涉房屋的登记状态与实际状态不符,被告公司辩称其对抵押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被告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因此,该公司和小韩应将案涉房屋的抵押予以注销。

法院认为,因两被告恶意签订合同,将案涉房产权属变更到被告小韩名下,被告公司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父子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后十日内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韩先生名下,韩先生在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后十日内配合两原告,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两原告名下,该变更登记费用由两原告负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支招】

买卖二手房如何安心?

近年来,拆迁安置房悄然进入房产买卖市场。一些购房者会考虑购买安置房,毕竟比一般的商品房要便宜不少。但拆迁安置房的限制性条件较多,买卖手续多、周期长,存在不少潜在的风险。这起案件中,周先生就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过程中“栽了跟头”。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市民要注意的一点是,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有反悔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等民事责任。”

法官建议,购房是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涉及政策规定、房产证、产权共有人等情况,务必问明情况,避免留下后患。

标签:一房二卖;房子
责编:颜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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