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停自行车,为什么不能放篮球架?”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的业主因自行在小区内安装篮球架被拆除,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恢复篮球架,并赔损失11.9元。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业主从物业公司取回篮球架,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用途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经相应程序表决通过,不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在公共区域随意放置物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在公共区域安装篮球架,邻居不“领情”
王峰(化名)住在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他将网上购买的篮球架自行放置在小区公共道路旁用于放置非机动车的白色区域线内,并用链条锁将装好的篮球架与周围树木相连。据王峰说,自己购买这个篮球架是为了供小孩子们玩耍。但邻居们似乎并不“领情”,多次拨打政务热线投诉篮球架占用公共空间、噪音影响生活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篮球架拆除。
王峰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将物业公司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并在原址安装好篮球架,赔偿拆除篮球架过程中造成的链条锁损坏、膨胀螺丝不可再次使用等损失11.9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自己在拆除前通过张贴通知、拨打电话、上门沟通等多种方式,希望王峰自行拆除篮球架,但均被拒绝。拆除后,他们将篮球架放至仓库完好保存,但王峰仍要求安装在原位,并拒绝前来领取。物业公司称愿意返还原篮球架,同时也表示“肯定不允许再安装在小区公共区域地面上”。
记者了解到,因为双方之间的争议无法解决,因此直至该案庭审结束,该篮球架仍由物业公司保管。
法院:未证明经过相应程序,不予支持
业主能否自行在小区公共区域放置篮球架?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葛岚介绍,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王峰将篮球架放置在停放非机动车的公共区域内,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故法院对王峰放置篮球架的行为不予支持。
法官:物业拆除并无不当,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
秦淮法院判决原告王峰自行到被告物业公司取回篮球架,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业主不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在公共区域随意放置物品。”葛岚表示,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业主应按照小区规划的公共区域用途对公共区域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每位业主都希望自己的小区变得更好,而这需要业主在享有权利时,也要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