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20日公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当地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
通知在支持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支持职工基本购房需求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该通知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2027年5月26日废止。
支持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通知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提取方式、资金划转等按《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3号)执行。
支持职工基本购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同时,为保证在资金运用率较高时职工及时获得贷款,通知规定了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的两档调节机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相同程序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根据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点,通知明确了职工租赁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取条件和提取限额,为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支持。此前,天津市没有针对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同时,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此前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