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房逐渐由毛坯房转变为精装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愈加集中在装修质量环节。7月20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该《审理指南》的制定旨在平等维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正确、及时审理此类纠纷案件。
关于装修质量要求认定的一般规则,《审理指南》明确,交付全装修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当事人的约定。
《审理指南》明确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对装修质量要求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当。
商品房买卖合同概括性排除广告宣传、样板房对装修质量要求约定的,不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装修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样板房等不一致之处有明确具体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未对买受人进行提示或者说明的除外。
关于减价责任与装修差价损失,《审理指南》规定,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或者出卖人欺诈、装修实际价值过分低于约定装修价格,当事人对此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应予支持。
减少装修价款,一般以维持合同约定交易条件均衡性为原则,按“同比降低”规则核算数额,计算公式为(1-实际装修估价/约定装修估价)×装修价格。约定装修价格构成不能确定无法进行评估,或者房屋装修存在欺诈情形的,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依据约定装修价格与实际装修评估价格的差额,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