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为了买房假离婚、借别人名义的情况不时见诸新闻。锡山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将房产登记在公婆名下,想过户时却被拒绝,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这是为何?
蒋某和杜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两人看上了位于锡北镇的一套房子,不过此时二人名下已经有了一套房屋,为了降低首付款和利率,夫妻俩商量后决定将这套房屋登记在公婆名下。于是,夫妻二人以公婆名义购买了房子并办理贷款,每月的还款则打入公婆账户,由其代缴,包括后来房子装修等费用,也均是由蒋某夫妻俩支出。
拿到房子后,蒋某夫妻便住进新房至今。而就在今年,蒋某希望将这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征得了丈夫杜某的同意,但这一举动却遭到了公婆拒绝。今年7月,蒋某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东港法庭法官助理刘琳介绍,经过法院审理,确认这套房产的实际出资人确实是蒋某夫妻俩,房屋从购买至今也一直由夫妻俩使用。“无论是之前的《物权法》还是后来的《民法典》,都规定不动产的物权是需要登记的,而目前这套房屋是登记在蒋某公婆名下。”刘琳解释,当时将房屋登记在蒋某公婆名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的情况,因此物权毋庸置疑是归属蒋某公婆的。因此法院驳回了蒋某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求。
类似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来避免更高的利率、税费等情况,各地也时有发生。刘琳表示,锡山法院这样判决,也是希望向社会传达正确的导向。刘琳解释说,这个案子是典型的“借名买房”,购房人为了降低首付款、利率或者其他税费,而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虽然不违反法律,但有钻政策空子的嫌疑。法院驳回蒋某的诉求,一方面是因为有关物权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法院支持了蒋某的诉求,那就是在向社会公众传达“借名买房可以确认房屋物权”,无疑是在传递鼓励钻政策空子的社会导向,这显然是要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