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易知动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2021年签订的《广告代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贵公司应该在2021年5月5日支付第二笔合作款项,总计30万元,但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出现违约情况。在多次联系贵公司无任何回馈的情况下,现我公司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根据合同第三条第3款所述,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第三项第2条款规定时间收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款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从保证金中扣减,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足。如乙方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
现我公司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合同于2021年5月10日予以终止。
特此函告!
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