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政府发布《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月12日起正式实施。记者看到,与2017年版的试行办法相比,《办法》明确给人才的实物配置中,包括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三类房源,删除了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位置、公共配套等更好地满足人才‘职住平衡’的需求。”市人才安居办相关人士表示。
据介绍,此番对2017年出台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旨在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打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全方位做好人才安居保障。
根据国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回归保基本的属性,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承担保发展的作用,以保障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因此,《办法》的人才安居实物配置中,删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具体表述为: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办法》明确的适用对象包括A、B、C、D、E、F等6类人才。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将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B、C、D、E、F类人才既可享受实物配置,也可申请货币补贴。实物配置的面积从150平方米至30平方米不等,货币补贴也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给出不同标准,其中,B类人才最高可达200万元。记者了解到,因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人社部门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存在部门检验交叉、部分人才重复享受补贴等情况,本次修订中将两类补贴进行了合并,F类人才安居租赁补贴统一纳入市人社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的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本科、硕士、博士补贴标准仍然为每月600元、800元和2000元,补贴期限由5年调整为累计36个月。
相较于2017年版,新《办法》对人才名单公示日期、违规处理方式等进行了调整。市人才安居办相关人士介绍,人才安居工作是多部门并联审核,审核工作会延至每季度月末,考虑到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及工作时效,公示时间由原每季度末调整为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对于违规处理,新《办法》结合《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记者 顾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