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规划设计与宣传不一致构成违约
2021-06-15 09: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陈美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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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3月,王女士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逾期超过9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2021年1月1日,开发公司向王女士邮寄送达交房通知书,王女士认为开发公司所交付的房屋与其当时在售楼处所看的户型图、户模、沙盘并不一致。开发公司在销售案涉房屋时,向王女士提供的户型结构图上所显示的房屋楼梯和电梯是相通的,而实际建成的房屋楼梯和电梯是背靠背不相通,乘电梯和走楼梯是从不同的门入户。双方曾就楼道整改事宜进行商谈,未形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房款、支付利息,并给付违约金、租房损失等。

【评析】

购房者对房屋的小区周边环境,小区各方面的设施、服务,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等均会作详细的比较、考量。原被告签订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被告对标的物的了解全部来源于原告的宣传,包括合同的约定、房屋模型图片、相关结构图等宣传资料。虽然被告所建房屋并不违反现有规划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说是在得到规划许可后所建,但是电梯与楼梯不相通的设计,不仅给购房户的日常出入带来不变,也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这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者来说是在购房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被告在2018年即已取得规划许可,明知案涉房屋的电梯和楼梯设计状况,无论在规划设计中还是事实建成后,均与该小区其他楼盘及其他小区的楼盘不同,但被告却从未将这一“不利情况”告知原告,致使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原告依据被告宣传所期待的房屋存在差异,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标签:开发商;规划;宣传
责编:颜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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