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居住三个月后,因房屋内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而搬出,租客与租房公司因已居住期间的房租是否应退还产生纠纷最终打起了官司。12月14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法庭了解到这起租房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庭判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租房公司退还租客已支付的全部款项6556元。
对此法官表示,出租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存在侵害承租人以安全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的重大缺陷,故不满足租赁用途要求,无权收取使用费。
经过:租住房屋甲醛超标,要求退租未果诉至法院
去年3月,江某在某公司租赁一处房屋并签订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100元,押一付三。合同签订后,他和妻子随即入住。
不料,从当年4月开始,江某已怀孕的妻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江某认为这与室内甲醛超标有关,于是自行购买检测试纸检测,发现甲醛含量果然超标。江某联系公司要求退租,双方协商多次未果。
之后,江某还自行委托某检测公司对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当年6月,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结果为甲醛检测值0.213毫克/立方米,苯检测值0.035毫克/立方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检测值不合格。江某获取检测报告后搬出房屋,告知租房公司并将钥匙寄回。
去年7月,江某向江宁法院汤山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租房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租金、押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6556元。
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等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用途。租房公司作为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应当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而事实上,租房公司既未主动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也拒绝配合承租人进行检测,此时,江某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被告仅以原告单方检测为由拒绝承认检测结果,该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检测报告,租房公司提供的租赁房屋中有害气体超标,侵害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规定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江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属于持续性合同,一般来说,这类合同解除的效力“向后发生”,对合同解除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那么江某可以要求租房公司退还已住三个月的租金吗?
根据《民法典》对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对此法官介绍,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出租的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房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侵害承租人人格权的重大缺陷,故不满足租赁用途要求,无权收取使用费,江某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被告租房公司退还原告全部款项6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