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新规要求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标准
2020-10-12 10:01:0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张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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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住宅全装修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新建住房实行精装交付。然而,由于楼市限价,部分商品房精装变“惊”装!

10月9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出通知,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对市场上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新建成品住房提出相应的建设、销售及交付的管理要求,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成品住房质量和品质。

根据规定,成品住房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至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样板房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3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精装房变“惊装房”屡见不鲜

精装房到底能不能买?买精装房会不会上当受骗?许多市民对此疑问颇多,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如今,苏州限地价、限房价,开发商拿地开发压力大,有的要加装修包,装修合同还是和第三方签订,装修质量很难保证。

目前,精装房已经成为苏州楼市主流产品。2017年7月,《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建设监管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其他居住建筑倡导实施全装修。随着装修交付的房源越多,精装变“惊”装的事情屡见不鲜。在新房限价的大环境下,各种装修包、升级包层出不穷,购房者并不认可这样的行为但毫无办法,购房者和开发商的矛盾也因此不断升级。

装修综合单价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

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确保苏州市成品住房装修基本品质和功能,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具体由属地政府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

成品住房建设鼓励采用整体厨卫、智能化等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积极采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并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合格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从事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样板房需保留至规定时间后方可撤除

苏州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按不同户型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开发建设单位需提供不同装修风格的成品住房供消费者选择,以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民开放展示。样板房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三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为了保证成品住房质量和品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成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成品住房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

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标准

根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等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和成品住房的分户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包含装修工程部分。成品住房质量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要求。

成品住房交付时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包(保)修年限。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投诉问题。因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企业诚信档案及信用等级考核;对性质恶劣的问题企业进行公示曝光;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业内人士提醒,市民购房精装房,首先要选好开发商,提前对开发商做个全面摸底。同时,要密切关注项目的进展,要求在精装修前先做一次验房,对精装修的过程也要进行关注,精装修完工后,要先验房后收房,切记带着相关的宣传资料、带着合同对房子进行全面的验收,看下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不符合,要及时通过拍照、摄像、发函等方式进行取证。

购房者一旦遇到精装修的质量问题,应该优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方案,要保留证据,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标签:苏州;精装修;规定
责编:颜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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