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装修时渗水霉变谁该担责?
2020-12-14 11:17:0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通讯员 仲佳 董婉婉 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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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心欢喜装修别墅,不料施工过程中,每逢雨天便渗水,屋内装饰受损霉变。业主多次向开发商、小区物业及装修公司反映,但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搬新家更是遥遥无期,到底谁该为此担责?近日,镇江丹徒法院审结一起因装修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房屋所有人对其不当装修行为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院方介绍,2012年,原告朱某夫妇从镇江某开发商处购置一套别墅,2014年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对房屋进行装修。不料,装修期间每逢下雨,别墅二层主卧及一楼客厅便会大量渗水,新装地板、壁纸、墙体等严重受损。事发后,装修公司认定是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朱某夫妇找到开发商,但对方却置之不理,故他们将开发商诉至丹徒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2012年买房后至2014年开始装修的两年期间,案涉房屋均没有任何渗水现象,渗水发生在原告装修后,根本原因是原告装修时拆除了房屋阳台与卧室之间墙体以及推拉门。开发商还提出,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均约定购房人不得拆除原房屋墙体,购置搭建物,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查清根本原因,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导致案涉房屋外墙漏水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案涉房屋外墙砖粘贴中勾缝的做法与图纸设计要求不符,导致雨水沿面砖之间接缝处渗入,粘结砂浆层大量渗水;二是案涉别墅加装落地窗,将饰面砖和粘结砂浆切断处留入室内的做法,不符合门窗工程安装的一般做法,存在不妥,导致雨水从断缝处渗入室内。以上两点,均为造成案涉房屋渗漏的重要原因,重要度大致相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作为合同附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约定,被告自商品住宅交付原告使用之日起,对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现原告在该期限内出现了房屋漏水渗水的问题,经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认定漏水原因与原告的不当装修行为以及被告的房屋质量瑕疵均存在关联性,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原告自身对损失的产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对损失的赔偿责任。虽然就漏水的原因鉴定机构认定,原、被告的行为均具有大致相当的原因力,但是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损失还与其将阳台进行改造施工、变更了阳台的使用功能有关,违反了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装修管理规定》中关于“买受人同意所购房屋不得随意改变阳台及露台的外观及功能”的约定。故此,原告应当自行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由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30%。原告夫妇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镇江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别墅;装修;渗水;担责
责编:颜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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