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住房保障严重失信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2020-04-09 09:37:00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通讯员 高爽 记者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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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4月8日从常州市住建局获悉,常州市住建局与信用办联合出台《常州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促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严重失信人将被列入“黑名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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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常州住房保障领域出现了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恶意拖欠租金,转租转借,不符合条件拒不退出保障房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资源。对此,《实施办法》将28种情形列入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进行分类惩戒。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提醒、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住房)等方式惩戒;对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且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特别指出,对严重失信主体,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加重失信行为人的失信成本。

《实施办法》指出,常州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成立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小组,审核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及有关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的信息来源包括:申请审核、监督举报、民政核查、法院判决和司法强制等途径。据介绍,该政策的出台将让失信行为人由“不敢失信”向“不愿失信”转变,确保政府资源的公平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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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住房保障未果的;

(二)拒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对享受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的;

(三)家庭人员、财产发生重大变化等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七)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八)在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发生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个人较重失信行为:

(一)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改正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家庭人员、财产发生重大变化等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七)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八)在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发生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承租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补贴或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的;

(二)经公安等有关部门认定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四)失信行为有效期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两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其他行为。

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一)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出租、转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等业务,情节较轻的;

(三)为本单位或非本单位职工出具虚假收入状况材料的;

(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其他相关材料,情节较轻的。

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一)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拒不改正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出租、转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等业务,拒不改正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标签:常州;保障房;黑名单
责编:颜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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